哈尔滨新世通电器有限公司

哈尔滨新世通电器有限公司与洛宁新华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112民初3363号之一
申请人:哈尔滨新世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城区解放大街3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洛宁新华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城郊乡崛西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哈尔滨新世通电器有限公司与洛宁新华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哈尔滨新世通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洛宁新华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存款予以冻结。哈尔滨世通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哈尔滨新世通电器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洛宁新华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哈尔滨世通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土地。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由担保人哈尔滨世通电器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使用,不得转卖。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