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迅攀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迅攀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协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5民初2009号之一
原告:***攀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淳区东坝信息新材料产业园295号。
法定代表人:张理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江苏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协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万达广场E座1211室。
法定代表人:吴玉泉。
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协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攀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攀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攀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仲伯君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田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