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迅攀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迅攀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协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5民初7811号
原告:***攀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东坝信息新材料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理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江苏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协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新城科技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吴玉泉
原告***攀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协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
原告***攀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攀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佳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钱莉萍
书 记 员 陈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