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与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6执30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4月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委托代理人徐斌、李诗雨,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
法定代表人秦林男。
***与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的(2019)苏0506民初56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4080000元;案件受理费19720元,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给付409972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4099720元,执行费43397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因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2.2019年7月5日、10月19日、12月15日,本院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机动车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19年11月21日,本院至被执行人注册地,张贴失信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经查询关联案件,尚有涉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其他执行案件多起,均未能有效执结。
6.执行中,本院至苏州木渎古镇保护发展有限公司调查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相关债权,要求其协助冻结、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其回复尚未结算确认,无法协助。
7.2019年12月2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和查明事实均无异议,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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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李跃辉
审 判 员 王长栋
审 判 员 韩亚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范志明
书 记 员 陈亦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