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与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5执20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05民初68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主文为:“一、被告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1日前支付原告***工程款1825975.12元,并退还原告保证金30万元,合计2125975.12元。二、案件受理费25936元,减半收取129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968元,由被告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被告于2019年7月12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143943.12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23839元,合计2167782.12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19年7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材料,皆因未能送达而被退回。
二、2019年7月25日、11月5日、11月27日,本院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系统查询,未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保险、证券等财产信息。
三、2019年8月1日,本院赴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虎丘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2019)苏0505执1782号执行案件中已查明被执行人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已不在登记的住所地经营,故本案不再赴上述地址查找被执行人。本院现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在2019年8月21日向苏州科技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提取被执行人在其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后该公司在11月1日向本院支付了应支付给被执行人的已到期工程款987763.75元,本院在扣除本案执行费23839元后实际支付申请人963924.75元。
六、2019年11月27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可以通过悬赏保险、临控的方式查询被执行人下落,其表示不需要并对本案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七、本案共执行到款963924.75元,尚未执行到位1180018.37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虽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但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505民初68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文杰
审判员  张 弛
审判员  李 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邢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