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08执3852号之一
原告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的(2019)苏0508民初5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397634.7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97634.76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2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021元,由被告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12月1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后被退回。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2、2020年12月10日、2021年1月2日、2021年3月1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零星存款。 3、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2020年12月,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以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涉及多起被执行案件,其中已有案件因穷尽强制措施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6日作出(2020)苏0506破申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苏州市吴中区光福云龙砖雕加工场对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6、2021年4月2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寄送执行通告,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要求其收到通告后3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如不能提供,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及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工程款397634.76元、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7421元,公告费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均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刘 玮 审判员 王承杰 审判员 顾建华
书记员 丁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