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光福云龙砖雕加工场与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06执4515号
苏州市吴中区光福云龙砖雕加工场与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06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苏州市吴中区光福云龙砖雕加工场以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60600元。本院已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执行标的260600元,执行费3809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不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执行中经查,本院已经受理了对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债权可在破产程序中受偿,故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不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长栋 审判员  李跃辉 审判员  陈建军
书记员  张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