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1334苏州市吴中区光福云龙砖雕加工场与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0506民初1334号
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光福云龙砖雕加工场(以下简称云龙加工场)诉被告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合市政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吴宁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龙加工场经营者陆云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汉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众合市政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应诉答辩,因此产生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负。原、被告双方约定由原告承建景墙,工程价款计53万元。现原告已按施工协议将景墙工程施工完毕,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上述工程款。原告自认被告已付工程款27万元,本院尊其自愿,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26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6月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施工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由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为被告承建砖细仿古厂牌景墙,工程造价为人民币53万元。乙方进场施工付1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到2015年阴历年底付清。工程开工日期为2015年7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15年9月10日。施工过程中,根据甲方要求如发生工程量增减或施工内容变更,工程量按实际施工工程量结算后下浮25%。被告法定代表人秦林男亦在原告提供的厂牌景墙设计图、效果图上签字。后,原告按上述施工协议将两面砖细仿古厂牌景墙施工完毕。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施工协议、照片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被告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光福云龙砖雕加工场余款人民币2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3275元,由被告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 判 员 吴宁剑
法官助理 姚 伊 书 记 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