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灵天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06执3160号之一
苏州市吴中灵天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06民初84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苏州市吴中灵天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551254.36元。案件受理费收取931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912元,由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权利人苏州市吴中灵天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支付561166.3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已于2020年8月4日立案,执行标的561166.3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8012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8月1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被退回。 2.2020年8月4日、9月4日、9月27日、11月19日、12月27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根据反馈情况,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分别至2021年8月5日、9月26日止)。后,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104元,尚不足以支付本案执行费。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并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4.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在苏州市木渎新城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处有应收款。经本院向该公司核实,该公司称因工程尚未审计,是否有应付款尚不确定。本院已对上述应收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2023年10月14日止)。 5.经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该公司已不在该处经营。本案审理中系通过公告方式送达相应法律文书。 6.经法院关联案件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法院涉系列案件未有效执结。 7.因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8.2020年12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院执行情况和查明事实均无异议。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未执行到位任何款项。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长栋 审判员  李跃辉 审判员  陈建军
书记员  张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