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5民初823号
原告: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中路三段2号。
法定代表人:徐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帆,四川安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菲尼克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伟南社区。
法定代表人:徐仁荣,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菲尼克斯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6元,由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久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成玲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5民初823号
原告: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中路三段2号。
法定代表人:徐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帆,四川安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菲尼克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伟南社区。
法定代表人:徐仁荣,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菲尼克斯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6元,由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久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