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森农业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建森农业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681执恢83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建森农业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潘垫村527号第二幢2车间,组织机构代码:762637681。
法定代表人平大建。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8日出生,住诸暨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建森农业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浙0681民特170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建森农业温室工程有限公司3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4日立案执行,于2018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执行的财产。本案从他案中分得执行款10961元,扣除执行费4400元后,申请人得款6561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681执恢838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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