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311执177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宿豫区。
法定代表人:周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宿豫区。
法定代表人:蒋海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天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天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到庭履行义务,要求其申报财产,并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实施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申请执行人申请不要求法院处置,且申请不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天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列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案执行标的为5097128元,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有5097128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天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卫庆
审判员 张叶凯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德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