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民初7719号之一
原告: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076337304C,住所地**市宿豫区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汪庆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986433415,住,住所地**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李友保,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周小买
人民陪审员 伏守彪
人民陪审员 胡素珍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陆振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