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7719江苏东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宿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民初7719号之一
原告: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076337304C,住所地**市宿豫区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汪庆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986433415,住,住所地**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李友保,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周小买
人民陪审员  伏守彪
人民陪审员  胡素珍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陆振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