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东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宜兴市筑城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5891号
申请人:宜兴市筑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庄街道新源商业广场A2幢102、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XYQN5A。
法定代表人:顾士银。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商贸城A区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076337304C。
法定代表人:汪庆利。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兴市筑城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城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筑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公司价值141360元的财产,并以宜兴市绿盛诉讼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筑城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136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大友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卫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