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5891号
申请人:宜兴市筑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庄街道新源商业广场A2幢102、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XYQN5A。
法定代表人:顾士银。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商贸城A区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076337304C。
法定代表人:汪庆利。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兴市筑城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城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筑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公司价值141360元的财产,并以宜兴市绿盛诉讼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筑城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136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大友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卫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