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5891号之二
原告:宜兴市筑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庄街道新源商业广场A2幢102、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XYQN5A。
法定代表人:顾士银。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琴,江苏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商贸城A区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076337304C。
法定代表人:汪庆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筑城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城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筑城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筑城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兴市筑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4元、财产保全费1227元,由筑城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大友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卫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