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9628号
原告:上海祎正企业管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HG30778,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曹发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庚,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绿馨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2012537T,住所地萧山区北干街道天汇园3幢602室。
法定代表人:方建平。
被告:河南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5UYY6X,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灵山路60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方东兴。
本院在审理上海祎正企业管理中心与杭州绿馨园林有限公司、河南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上海祎正企业管理中心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上海祎正企业管理中心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杭州绿馨园林有限公司、河南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祎正企业管理中心撤回对杭州绿馨园林有限公司、河南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海祎正企业管理中心负担。
审判员俞利娜
二O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曹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