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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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4335号
原告:***,男,199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杭州绿馨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2012537T,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天汇园3幢6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本院在审理***与杭州绿馨园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杭州绿馨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杭州绿馨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