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绿馨园林有限公司

***、杭州绿馨园林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4335号 原告:***,男,199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杭州绿馨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2012537T,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天汇园3幢6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本院在审理***与杭州绿馨园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杭州绿馨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杭州绿馨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