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绿馨园林有限公司

杭州绿馨园林有限公司、开封绿地置业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291民初5850号 原告:杭州绿馨园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2012537T。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天汇园3幢6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坤、***,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90601335R。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296号自贸大厦A座301室。 法定代表人:许会战。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杭州绿馨园林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绿地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21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开封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代理人均参加了诉讼。本案现依法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商业承兑汇票150万元;二、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5日,被告开封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3张,票据号码分别为23134920700562021020585245196、231349207005620210205852495240、231349207005620210205852495153,金额分别为50万元,3张汇票共计150万元,汇票到期日均是2021年11月4日。以上票据均是被告开封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作为付款人,原告杭州绿馨园林有限公司作为收款人。原告合法获得涉案票据,票据到期后依法要求兑付后被拒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票据款项。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无异议。 根据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5日,被告开封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三张,票据号码为:23134920700562021020585245196、231349207005620210205852495240、 23134920700562021020585249513,汇票到期日期均为2021年11月4日,金额分别为50万元,三张汇票共计150万元,到期后原告提示付款均被拒付,原告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本案中被告开封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时应当按照票据金额支付款项,现案涉汇票均已经到期,原告要求被告开封绿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500000元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六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开封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绿馨园林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款15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被告开封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