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11250号之一
原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五金店,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00MA9FG4DJ3G。
经营人:***,男,汉族,1987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平台办事处***村***5号。
被告:杭州绿馨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北干街道天汇园3幢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2012537T。
法定代表人:***,职位: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7年12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紫蓬山旅游开发区。
原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五金店与被告杭州绿馨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五金店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杭州绿馨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五金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64.28元,减半收取932.14元,由原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五金店负担。
审判员 殷 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