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2民初278号之二
申请人:浙江小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689弄21号10幢112室托管9512(商务托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H4CTPXW。
法定代表人:夏永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春,缙云县政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浙江丽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永宁星座15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078675518J。
法定代表人:陈守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小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丽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浙江小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小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小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47元,减半收取计8773.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浙江小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国琴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麻杨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