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水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南水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9民初2607号
原告:重庆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山路加州一号1单元26-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8890690XC。
法定代表人:陈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洁,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龙西路11号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135543942X。
法定代表人:徐国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水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26元,减半收取42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骆云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宋小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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