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

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恒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4执435号 申请执行人: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8713X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重庆恒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武陵大道南段37号2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YWBJ3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关于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恒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付款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渝0114民初58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重庆恒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恒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47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2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295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351元、申请执行费7055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恒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后本院依法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恒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车辆、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缴存等财产情况,对被执行人重庆恒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查控结果为被执行人重庆恒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2023年2月21日,本院依法调取了被执行人重庆恒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2023年3月1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恒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黔江区XX号产权证为渝(2018)黔江区不动产权第00111XXXX、00111XXXX号的土地,但均系轮候查封,本案无法处置。2023年3月18日,本院依法电话约谈了本案申请执行人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的一般代理人***,向其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重庆恒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至此,申请执行人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未能实现,本案案件受理费4351元、执行费7055元尚未能收取。 另,因重庆恒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众多,本院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和提高执行效率,统一以(2023)渝0114执205号执行案件进行了执行查控,相关的查控资料均装入该卷宗,其他案件不予复印装卷。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源 审判员 王 位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