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

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与上***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执6702号 申请执行人: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康路135号2幢1层D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沪0117民初129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执行。原告申请要求被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415,000元;利息[以415,000为基数,自2022年5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需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6,125元。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到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松江区工业区0122街坊16丘的房产,本院已作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牌号码沪AXXXX**恒驰牌汽车一辆,本院已作查封(查封期限至2025年10月6日止,如需续封,请在期限届满前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4年8月3日止,如需续冻,请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但未控制到钱款。除此,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法定代表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施 岸 审 判 员  黄 杰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沐艳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