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渝0151执恢29号
申请执行人: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8713X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营盘街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60TWRQ8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渝0151民初19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设计费和违约金共计65万元及相应利息,支付受理费6082.37元、保全费472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重庆**置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24年1月3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下:根据(2022)渝0151民初1962号、1963号、196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225万元,逾期未付的违约金15万元及相应利息、**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等;经申请执行人(甲方)与被执行人(乙方)协商,就付款方式、时间、金额达成协议:1、双方签订本和解协议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80万元,乙方于2024年2月28日前支付甲方70万元,余款100万元乙方于2024年3月30日前付清;2、前述三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合计29325.14元、评估费18700元,合计48025.14元,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签订本和解协议当日支付给甲方;3、若乙方能按时、足额履行前述全部2548025.14元执行案款,则上述案件执行完结,甲方同意铜梁区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作结案处理;4、若乙方未按时、足额履行任意一期执行义务,则甲方有权立即申请恢复执行原三个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内容;乙方已经支付的款项,足以抵扣其中一案的金额的,甲方可以选择作为支付其中一案的费用。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执行人848025.14元,其支付金额足以抵扣(2022)渝0151民初19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2022)渝0151民初1963号、19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尚需按和解协议继续履行。据此,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渝0151执恢29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