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51执3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8713X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营盘街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60TWRQ8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渝0151民初19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设计费30万元、违约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支付受理费2929.2元、保全费207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重庆**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公司股份、保险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查询反馈被执行人重庆**置业有限公司有**国际项目房产,申请执行人在诉讼中已申请查封。
3、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重庆**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民安路××号(**国际都会)4处房产(详见查封清单),经一拍、二拍、变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以物抵债。本院经传统调查,**被执行人重庆**置业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4、被执行人重庆**置业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5、本院已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处置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执行标的设计费30万元、违约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受理费2929.2元、保全费2070元;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重庆**置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渝0151执3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重庆**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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