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金科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87民终12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联工程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联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3)渝0105民初23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上诉人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