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87民终12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联工程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联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3)渝0105民初23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上诉人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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