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87民终52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道南北大道北段390号财富中心第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88377X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8713X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市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3)渝0105民初17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市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1.54元,减半收取115.77元,由上诉人重庆市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