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联合哈电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赣州联合哈电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邵阳市电机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702民初2022号之一
原告:赣州联合哈电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566254288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邵阳市电机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782888752G。
法定代表人:***。
原告赣州联合哈电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电机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赣州联合哈电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联合哈电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联合哈电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10元,减半收取2355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4175元,由原告赣州联合哈电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彭行方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