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运良古建石雕艺术有限公司

河南运良古建石雕艺术有限公司与浚县文物旅游局、河南方向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621民初2807号 原告:河南运良古建石雕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浚县浚州街道东榆柳村西路东。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被告:浚县文物旅游局。住所地:浚县城关镇伾浮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被告:河南方向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游览区门口向东5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告:***,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运良古建石雕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浚县文物旅游局、河南方向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运良古建石雕艺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河南运良古建石雕艺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运良古建石雕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2元,减半收取1466元,由原告河南运良古建石雕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