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运良古建石雕艺术有限公司

河南运良古建石雕艺术有限公司与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621民初3158号
原告:河南运良古建石雕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浚县。系河南运良古建石雕艺术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立案,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诉讼,调解,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男,199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原告河南运良古建石雕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运良古建石雕艺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运良古建石雕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7元(已减半),由原告河南运良古建石雕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魏方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