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杭县龙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华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闽0823执1421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杭县龙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华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823民初30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625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对货款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货款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杭县人民法院(2020)闽0823执1421号案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协议,依照法律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其基 审 判 员  谢 彤 审 判 员  何兰林
代理书记员  郑启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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