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02民初5128号
原告:福建拓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龙工路6号。
法定代表人:游利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牧,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园林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田安路兰台路园林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洪建农,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珍,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拓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拓海公司”)与泉州市园林管理局(下简称“泉州园林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拓海公司诉称,1.判令确认泉州园林局于2020年3月3日向拓海公司发出《没收投标保证金通知书》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判决确认泉州园林局无权没收拓海公司投标保证金50万元;3.判令泉州园林局向拓海公司立即返还编号为Z2019(投)9458001222《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原件;4.判决泉州园林局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拓海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参加泉州南高速出口沿南迎宾大道至顺济新桥沿线环境综合治理(景观提升)工程(下简称“案涉工程”)施工的投标活动,向泉州园林局提交了由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闽西交易城分理处于2019年12月27日出具的《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拓海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2020年2月21日的中标结果公示中称:“经查实原第一中标候选人福建拓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项目负责人赖建忠职称证书系虚假无效”,泉州园林局于2020年3月3日向拓海公司发出《没收投标保证金通知书》,称拓海公司在本次投标中提交的赖建忠职称证书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并没收拓海公司投标保证金金额50万元。案涉工程泉州园林局已确定其他投标人为中标人,拓海公司并未与泉州园林局签订中标合同。泉州园林局于2020年4月3日投递律师函要求银行将保证金五十万元汇给泉州园林局,拓海公司对此向泉州园林局致送了律师函进行抗议。拓海公司认为:首先,泉州园林局认定赖建忠的职称证书虚假缺乏事实依据。赖建忠系2016年12月28日经全国专业技术人才管理协会考核评审,具有园林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职称编号×××52),且该资格在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和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进行了备案公示,至今仍可以查询到,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泉州市民政部门、泉州市人社部门、福建省风景园林学会均未认定赖建忠的职称证书虚假,而且发证机关全国专业技术人才管理协会经改制后主体存在,泉州园林局未经详细调查即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赖建忠的证书虚假的情况下认定赖建忠的证书是虚假证书,显然是错误的。其次,泉州园林局作为招标人作出“取消中标资格”程序违法。泉州园林局在本项目中的角色是招标人,而非行政监管部门。如果其身兼两职,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则违背了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投标人弄虚作假,依法属于招标人不能自行处理的事项范畴。因此,泉州园林局作为招标人对拓海公司作出没收保证金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再次,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投标人弄虚作假,被取消的是投标资格,何来取消中标资格之说?该条另行规定了“中标无效”的法律后果。但拓海公司至今未收到中标通知书,也就不存在中标无效适用的条件。因此,泉州园林局的处理缺乏法律依据。最后,泉州园林局没收拓海公司的投标保证金的处理缺乏依据。因拓海公司不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从目前调查取证情况看,泉州园林局未能查实委托人存在弄虚作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系平等法律主体,通过招标投标这一竞争性磋商程序缔结民事合同。泉州园林局如欲没收投标保证金,必须有法律依据或合同依据。但是本项目中作为招标人的泉州园林局没有这样的依据。第一,《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并没有赋予招标人在本案中有没收保证金的权利。第二,招标文件法律性质系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性质系要约、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系承诺。作为招标文件的要约邀请显然不是合同,对拓海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文件仅仅是要约邀请,可以约束招标人自身(及其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但不能约束投标人即拓海公司。拓海公司没有与泉州园林局签订任何中标合同,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地点在泉州顺济新桥(证据材料第一页投标项目名称中可见),位于泉州市区××区,故本案应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综上,拓海公司在与泉州园林局为缔结民事合同的过程中,泉州园林局仅仅凭性质为要约邀请的文件内容要求没收拓海公司保证金并进而要求银行划转保证金的行为没有任何依据,因此,泉州园林局应当向拓海公司归还提交的保函。
泉州园林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拓海公司以本案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地点在泉州顺济新桥,位于泉州市鲤城区,因此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该主张不能成立。根据招标文件显示,招标项目工程是泉州南高速出口沿海迎宾大道至顺济新桥沿线环境综合整治(景观提升工程),并非拓海公司主张的施工地点在泉州顺济新桥。根据拓海公司的起诉状及事实与理由可知,拓海公司最终并非是招投标工程的中标人,工程尚未开工建设,双方仅因招投标中保证金事项发生纠纷,双方关于保证金的争议本质为保证合同纠纷,应适用一般合同管辖的原则,不适用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住所地为泉州市田安路兰台路园林大厦6楼,且案涉的招投标行为也系发生在泉州市丰泽区,为节约司法资源,本案应由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恳请贵院依法将此案移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纠纷系双方当事人在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关于投标保证金的纠纷,而拓海公司并非案涉工程的中标人,双方并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本案的案由应为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此,本案应适用一般合同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泉州园林局的住所地为福建省泉州市田安路兰台路园林大厦6楼,故本案应由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泉州园林局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泉州市园林管理局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泉州市园林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立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郭 纯
裁判文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