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802民初7482号
原告:福建拓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龙工路**(剑桥商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543143988。
法定代表人:游利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艳英,女,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嘉禾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大洋村罗龙路西陂工贸综合服务楼第****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943632274。
法定代表人:赖焕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耀辉,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福建拓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海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嘉禾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拓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丘艳英,被告嘉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耀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拓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拓海公司与嘉禾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签订的《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2020年2月26日签订的《水电安装工程承包补充协议》、2020年5月7日签订的《水电安装工程承包补充协议》;2、嘉禾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10,450,618元;3、拓海公司有权就前述工程款10,450,618元就案涉工程项目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20日,拓海公司与嘉禾公司就龙岩市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项目2#楼水电安装分项工程项目签订了《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该2#楼包括地下一层、地下二、地下**以及一到**及室外的水电暖通等分项工程项目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发包由拓海公司施工;2020年2月26日,双方就上述合同外增加工程量项目签订了《水电安装工程承包补充协议》,就增加工程量部分做了相关约定;2020年5月7日,双方就继续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签订了《水电安装工程承包补充协议》,就继续增加的工程量部分作了相关约定。上述三份施工合同项下工程项目均依照约定的工期陆续完工。完工后拓海公司向嘉禾公司提交了结算文件,嘉禾公司将拓海公司递交的结算书委托给福建互华土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第三方审核,福建互华土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作出审核意见审定工程量为10,450,618元,拓海公司、嘉禾公司均对此审核结果无异议。工程款结算过程中拓海公司才知道,嘉禾公司因资金困难负有巨额债务未能清偿,在法院有数起被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总债务金额近6千万元。法院就案涉工程项目地块以及地上建筑物1#楼、2#楼,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2020)闽0802执恢777号公告,要求房屋承租方腾房并拟予以拍卖。嘉禾公司所有的另一地块,于2020年9月11日经司法拍卖以1,966万元成交。嘉禾公司明确告知拓海公司无法清偿拖欠的工程款项。
综上所述,拓海公司与嘉禾公司之间形成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嘉禾公司因资金困难无法履行相应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立即履行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故拓海公司诉至法院。
嘉禾公司辩称,案涉工程已停工很长一段时间。嘉禾公司是混合性企业。三份补充协议基本是涵盖了后面所有的水电、消防及部分土建工程。按照原来的合同约定完工后付款,但是公司因为银行贷款逾期四五年,公司的地块被拍卖,所以没有办法按之前的约定付款。1号楼、2号楼评估加起来是1.5个亿左右,但是里面有非常复杂的关系,欠债很多,并且很多都已进入执行,所以就把1号楼割出去抵付原来主体工程的施工队,之后分割一些店面、楼层抵付给其他的债权人。公司土地产权是不能买卖的,是工业用地,一本大产权,因此付款相对困难,无法按合同约定付款。对于福建互华土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是认可的,工程完工后,经过福建互华土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审定的工程量10,450,618元予以认可。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9年11月20日,拓海公司与嘉禾公司签订《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嘉禾公司将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和工业路交叉口的嘉禾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的物流项目2#楼包括地下一层、地下二、地下**以及一到**及室外的水电暖通等分项工程项目及附属设施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发包由拓海公司施工;工程总预算价为7,000,000元,计价方式为固定单价,工程量按实结算;拓海公司提交完整的备案材料后的十日内,嘉禾公司支付工程总价款的25%;工程项目经第三方审核确认之日起,甲方在10日内支付工程总价款的30%,45日内再支付20%,审核结果出来后90日内再支付工程造价的20%,工程总价款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满后10日内,嘉禾公司一次性退还保修金等。2020年2月26日,双方签订《水电安装工程承包补充合同》,约定就增加工程量部分做了相关约定;2020年5月7日,双方就继续增加的工程量部分再签订了《水电安装工程承包补充协议》,就嘉禾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的物流项目2#楼水电消防安装工程承包事项签订了承包合同继续增加的工程量部分作了相关约定。拓海公司就上述三份施工合同项下工程项目进行了施工。完工后拓海公司向嘉禾公司提交了结算文件,嘉禾公司将拓海公司递交的结算书委托给福建互华土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第三方审核,福建互华土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作出审核意见审定工程量为10,450,618元。拓海公司、嘉禾公司均在工程结算咨询意见书上签字确认。另查明,嘉禾公司有到期债务未能清偿,有数起被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就案涉工程项目地块以及地上建筑物1#楼、2#楼,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2020)闽0802执恢777号公告,要求房屋承租方腾房并拟予以拍卖。拓海公司以嘉禾公司未依约履行相应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为由,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拓海公司与嘉禾公司签订的《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及两份补充合同,均系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履行。本案拓海公司已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义务,且双方工程造价已经结算,嘉禾公司有大量债务未能清偿,在法院有数起被执行债务,已无法向拓海公司履行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拓海公司有权解除双方合同,要求嘉禾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嘉禾公司对案涉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是否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应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基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前提下,由承包人行使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双方工程结算已经结算,拓海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综上,拓海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福建拓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龙岩市嘉禾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签订的《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2020年2月26日签订的《水电安装工程承包补充协议》、2020年5月7日签订的《水电安装工程承包补充协议》;
二、福建省龙岩市嘉禾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拓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450,618元;
三、福建拓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前述工程款10,450,618元就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和工业路交叉口的嘉禾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物流项目2#楼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930元,减半收取计43,465元,由福建省龙岩市嘉禾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郑 冬 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吴琳婷(代)
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非诉讼费缴纳账户,诉讼费缴纳与经办书记员联系)`1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17×××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