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拓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拓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执4306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拓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龙工路6号(剑桥商务区)3楼323室(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543143988。
法定代表人:游利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香兰,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本院2022年7月27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福建拓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闽08民终61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三、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网络资金2104.38元,该款支付了本案执行费650元,(2021)闽0802民初6751号受理费1115元,给付申请执行人339.38元。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已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名单。
五、上述执行情况信息,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通过面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  海  华
审判员 林  爱  芸
审判员 杨  启  荣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傅丽蕾(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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