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拓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龙岩市嘉禾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福建拓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执3537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拓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中都镇亲睦村兴富路28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54314398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市嘉禾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大洋村罗龙路西陂工贸综合服务楼第三层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94363227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2022年6月20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福建拓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市嘉禾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22)闽0802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03027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本案受理费11521元、执行费22703元,合计34224元。 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网络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查封并司法拍卖处置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市嘉禾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龙岩市新罗区龙岩××道××路交叉口的嘉禾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物流项目2#楼。该房产为本案抵押物,本案申请标的对上述不动产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相关银行账户及微信账户,但均无较大数额的存款。其余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正在司法拍卖处置中,本案申请标的可参与上述财产拍卖处置变价款及其他收入的分配。经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闽0802执3537号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陆 审判员 张 福 成 审判员 赖 芳 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林珊(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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