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881执455号
申请执行人:谢升高,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46岁,汉族,号码342501197302164250,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宁国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宁国大道诚信大厦11楼,机构代码:12345678-9。
法定代表人:祝世林。
本院在执行谢升高与被执行人宁国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宁劳人仲案字(2018)第066号劳动仲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凤维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盛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