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002民初18号
原告:***,男,195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天宇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黎阳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77374394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黄山市天宇建工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蕾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