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天宇建工有限公司

黄山市天宇建工有限公司、黄山市必利精密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0执40号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天宇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黎阳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7773743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黄山市必利精密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九龙低碳经济园区昱山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5592393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2015)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市必利精密塑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4551.9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