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331执119号
申请人宝鸡聚润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浩,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信德工程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城固县东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宝鸡聚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信德工程建设公司、城固县东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你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的(2017)陕0331民初2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6日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陕西信德工程建设公司、城固县东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货款100000元;两被执行人各承担案件受理费1100元;并负担执行费14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宝鸡聚润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次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太白县人民法院(2017)陕0331执119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