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82民初3209号
原告:彬州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彬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KY0F。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西安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53C。
法定代表人:何某,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城固县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址:陕西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106W。
法定代表人:王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彬州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城固县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彬州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彬州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彬州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彬州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文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郭姗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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