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鄠 邑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民初4190号
原告:西安昊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XX堡XX社区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
法定代表人:贺翠,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荣荣,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敏旭,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2年,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城固县东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XX镇XX庙XX学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豪杰,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西安市政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薛健,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昊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城固县东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市政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西安昊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769元,减半收取384.5元,由原告西安昊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阙宏志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邱世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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