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4民初5345号
原告:靖边县农业农村局,地止:靖边县第二党政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李旭,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子君,男,陕西秦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固县东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城固县。
法定代表人:王豪杰,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边县XX城固县东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靖边县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边县农业农村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08元,减半收取1385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 勃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白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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