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男,199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坤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上海海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海龙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上海山水青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施某某。 委托代理人*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坤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海创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海龙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山水青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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