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龙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良策测量有限公司与上海海龙良策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51民初7129号
原告:良策测量有限公司(LCSURVEYORSLIMITED),住所地香港湾仔皇后大道**号智群商业中收**楼。
法定代表人:苏淑贤,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作鹏,上海市宏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宗文,上海市宏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div>
法定代表人:陆国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龙,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海龙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号**室/div>
法定代表人:朱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梅林。
第三人:秦年华,男,1934年10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体育会路**号**室。
第三人:余润身,男,1937年1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新港路**弄**号**室
原告良策测量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海龙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秦年华、余润身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良策测量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良策测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34元,减半收取计266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方 产
人民陪审员  高士生
人民陪审员  耿永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雅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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