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403民初7302号
原告:淮南市巴黎春天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巴黎春天小区内,负责人:吴昭金,系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程韦伟,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美佳鑫市政环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西路与广场北路交叉路口。
法定代表人:刘美珍,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厦门市美佳鑫市政环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朝元路711号1幢第八层A区。
法定代表人:郭碧仁,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巴黎春天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厦门市美佳鑫市政环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厦门市美佳鑫市政环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巴黎春天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巴黎春天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市巴黎春天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市巴黎春天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黄慧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常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