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7)皖04执232号
厦门市***市政环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淮南市巴黎春天业主委员会与厦门市***市政环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厦门市***市政环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淮仲裁字(2016)281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
一、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869.00元。
二、向淮南市巴黎春天业主委员会支付执行款64584.00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南洞山支行
户名: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62×××65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6612042
本院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中路邮编:232007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