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美佳鑫市政环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厦门市某某市政环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2民初3564号之一
申请人:厦门市***市政环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银莲里331号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737863652A。
法定代表人:刘美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明礼,福建合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永睦之配偶),女,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被申请人:郑崟(郑永睦之子),男,199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被申请人:郑霖(郑永睦之女),女,199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上述三被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玉,北京京师(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招,北京京师(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之近亲属郑永睦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申请人厦门市***市政环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保全金额以399233.28元为限。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闽0212民初35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厦门市***市政环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以399233.28元为限,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等值财产。现厦门市***市政环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名下银行账户(账号:×××99;开户行:建设银行同安支行)的冻结措施,因该公司已履行完(2020)闽0212民初35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厦门市***市政环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账户名:厦门市***市政环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账号:×××99;开户行:建设银行同安支行)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彭文良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蒲小惠
书 记 员 陈小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