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4执2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巴黎春天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巴黎春天小区。
负责人:***,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厦门市美佳鑫市政环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西路与广场北路交叉路口银鹭办公楼一层北第8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80135496N。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厦门市美佳鑫市政环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朝元路711号1幢第八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73786365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淮南市巴黎春天业主委员会与厦门市美佳鑫市政环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厦门市美佳鑫市政环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淮南仲裁委员会淮仲裁字[2018]28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厦门市美佳鑫市政环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厦门市美佳鑫市政环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入3183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于震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