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建工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闽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建工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民初4639号
原告:南京闽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路****。
法定代表人:赵金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贵富,江苏信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文采路**城建双创产业园iv>
法定代表人:张国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京闽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建工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南京闽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亳州建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南京闽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闽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09元,由南京闽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