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辖终3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文采路800号城建双创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国玉,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云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畅源道国际企业社区A2号楼五层。
法定代表人:龚云辉,经理。
上诉人亳州建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云冶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772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亳州建工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案涉票据出票人及承兑人皆为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关联公司开具,本案票据纠纷涉及恒大集团债务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文件精神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天津云冶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纠纷,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之一天津津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因此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亳州建工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晓萱
审 判 员 解 童
审 判 员 武耀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徐智超
书 记 员 林紫璇